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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扩散问题的一些看法中国外交部军控司司长沙祖康在美国卡内基研讨会上的发言
1999-01-11 00:00




 我很高兴有机会与这么多政府高级官员和世界著名学者就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深入交换意见。
 
 今年五月的印巴核试验使国际防扩散努力自冷战结束以来所保持的良好势头受到严重挫折。如何巩固和修补受到重创的国际防扩散体制,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紧迫问题。这一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将对今后国际局势的走向产生深远影响。对这个问题,我想从核、生、化、导弹等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印巴核试冲击最为严重的是核不扩散体制,因此,防止核武器的进一步扩散是目前最为紧迫的问题。
 
 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也是最主要的是,必须制止和逆转印巴两国的核武器发展计划。印巴核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从某种意义上说,已成为考验国际核不扩散体制是否有效的试金石。国际社会如能处置得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甚至逆转两国的核计划,将会极大地提高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权威性和生命力。为此,必须坚持两点,一是国际社会要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不因问题一时无法解决而丧失信心;二是国际社会、特别是主要大国在这一问题上必须有统一的认识并采取一致的行动。一个强有力的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符合所有国家的利益,任何国家如果为了谋取政治、经济或战略上的短期利益,而无视核武器扩散的严重后果,甚至作出损害别国和国际团结的事情,最终本国的利益也必将受到损害。与印度谈判或探讨印度保持最低核威慑能力问题,是直接违反安理会1172号决议的,甚至在印度核试验以后立即明确表示支持印度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显然是无益的。这些做法都无助于消除印度核试验对国际核不扩散体制造成的损害。
 
 其次,应进一步充实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目前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全面禁核试条约»(CTBT),各国应尽早批约,使条约早日生效。中国正在加紧批约准备工作,将于今年上半年提交人大,争取九月前批约。二是“禁产公约”(FMCT),应尽早启动条约谈判,争取早日谈出一个好的条约,并确保所有有核材料生产能力的国家均参加条约。三是加强核出口控制。中国于去年十月加入了桑戈委员会,并颁布了«核出口条例»和«核两用物品及相关技术出口控制条例»。由于历史原因,中国迄未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SG),但支持NSG防核扩散的宗旨,在中方颁布的上述两项条例中均采用了与NSG相同的出口控制清单。我们关切地注意到,一些NSG成员国在印度核试之后反而对与其进行核合作采取了较前更为积极的态度。我们希望有关国家谨慎从事。
 
 第三,应加快核裁军进程。防止核扩散的最根本途径是全面彻底核裁军。我们不承认目前核裁军进程缺乏进展与印度核试验之间的所谓因果关系,但也充分认识到加快核裁军进程对巩固国际防扩散机制的促进作用。在核裁军问题上,美俄率先是应有之议,我们希望美俄第二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尽早生效和实施,美俄两国能尽早启动第三阶段削减进攻性战略武器谈判,并在此基础上继续大幅度削减核武器库,为其他核国家加入多边核裁军进程创造条件。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应降低核武器的作用。建立在首先使用核武器基础上的核威慑政策凸显了国际核不扩散体制的歧视性,显然无助于加强国际核不扩散体制,也无助于消除印度等国的错误认识,即只有拥有核武器才能跻身大国行列。我们高兴地注意到,德国、加拿大两国已明确提出,北约应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政策。我们希望北约内部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能够产生积极结果。
 
 二、相比之下,建立在«禁止化学武器公约»(CWC)和«禁止生物武器公约»(BWC)基础之上的防止生化武器扩散的国际机制比核不扩散机制显得更加合理、更少歧视性,但并非没有问题。
 
 在防止化武扩散方面,目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化武公约和澳大利亚集团的关系问题。CWC是经过各国广泛参与谈判达成的国际公约,已拥有缔约国121个。公约对敏感化学品的出口有明确规定,并列有详细清单。我们不否认任何国家都有权制订比CWC更为严格的出口控制制度,并为此结成集团。但是由于澳大利亚集团的存在,造成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在CWC缔约国内部事实上形成一个分裂的法律体系(SPLIT LEGAL SYSTEM),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混乱,影响了正常的化学品贸易,加之少数国家总是想将本国的规定强加于人,在有关国家之间造成了不必要的争端。这些都严重影响了CWC的权威性。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无外乎有两种办法:一是解散澳大利亚集团;二是修改CWC,使之与澳大利亚集团的规定相吻合。总之,必须形成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定。
 
 巩固防扩散体制的前提是忠实履行现有的国际公约。CWC生效已近两年,但个别国家迄今仍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宣布,甚至还颁布了明显违反公约规定的国内立法。这种将国内法凌架于国际法之上,拒不履行条约义务的作法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关切。
 
 在生物武器方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议定书的谈判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建立核查体制必须遵循适当、公正、有效的原则,否则,核查不仅无助于防扩散机制的巩固,反而会削弱其有效性。在这方面,对伊拉克的武器核查有许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应该对核查的作用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核查的主要意义在于威慑违约,从而达到防止违约的目的。但我们不能不清醒地看到,任何核查体系,无论其多么完善、多么彻底,都难以百分之百地防止缔约国违约。因此,核查措施应适当可行。如果过于严格、入侵性过强,影响缔约国在安全和经济等方面的正当关切,或是费用过高,无法长期维持,都将对条约的普遍性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防扩散机制的巩固。
 
 三、由于缺乏必要的国际法律依据,防止导弹扩散是整个国际防扩散体制中最不完善的部分。
 
 正如“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创始者们所言,MTCR本身无法彻底解决导弹扩散问题,其作用只是对导弹扩散起到某些迟滞作用,为寻找真正有效的办法争取时间。但即使这样一个有限的作用,由于缺少统一的客观标准,而且某些MTCR成员国在执行过程中实行双重标准,MTCR也未能真正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今年以来的形势发展表明,导弹扩散有愈演愈烈的危险。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包括MTCR在内的防止导弹扩散问题进行重新思考,寻找出更为有效的防止导弹扩散的办法。
 
 讨论导弹扩散问题不能不提到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问题。我们对少数国家发展高性能的TMD甚至“国家防御系统”(NMD)深感关切,主要出于以下原因:首先,发展高性能TMD甚至NMD将对地区乃至全球的战略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同核武器一样,导弹扩散不仅只是横向的扩散,而且也有纵向扩散。一国发展高性能TMD或NMD,意在与自己的进攻性力量相配套,谋求自身的绝对安全和战略优势,但这必然导致其他国家研制、发展更为先进的进攻性导弹,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引发新一轮军备竞赛,对任何国家都不利。为了防止这一情况的出现,维护并加强«反导条约»(ABM)条约显得尤为重要。ABM条约曾是冷战时期美苏两国维持战略稳定的基石,为两国大幅度削减核军备提供了前提条件。冷战以后,随着国际局势多极化的发展,ABM条约的重要性不仅没有削减,反而更为加强。 一些学者提出将AMB条约多边化,我认为值得认真考虑。
 
 其次,向其他国家或地区转让或与其联合开发TMD系统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导弹技术的扩散。导弹技术与反导技术是相通的,用于反导系统的技术许多可以转用于发展或改进进攻性导弹。这也是中国反对美国与日本联合开发TMD或向台湾转让TMD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希望美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采取更为谨慎和负责任的态度。中国对美向台湾转让TMD的另一个重要关切是其对中国统一的消极影响。台湾拥有先进TMD将给台独势力造成一种虚假的安全感,使其更有可能铤而走险,其结果必然影响台湾海峡、乃至整个东北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
 
 以上是我就一些与防扩散有关问题的看法。最后,我想强调指出,解决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不能脱离总的国际环境。最根本的是建立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均应平等相待,不应以强凌弱、以大欺小,不应在国际事务中动辄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各国谋求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动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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