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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列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届筹备委员会报告的建议部分:中国提出的工作文件
1999-05-21 00:00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至二十一日,纽约)




 中国代表团提出如下建议,要求列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会议第三次筹备委员会报告的有关建议部分:
 

 一、«条约»关于不扩散核武器、核裁军及无核安保部分
 
 1、 为促进裁军进程的健康发展,使世界和平与安全得到保障,缔约国承诺致力于建立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安全观,其核心是:互信、互利、平等、合作。
 
 2、为使核裁军能真正取得进展,尽早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各缔约国努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放弃冷战思维,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以及谋求绝对军事优势的行为。重申必须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以任何借口对别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更不得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在国家之问使用武力。
 
 3、为促进实现核裁军和防扩散的目标,必须坚持维持全球战略稳定和各国安全利益不受减损的原则,以及确保核裁军得以不断前进的和平、安全、稳定和信任的国际大环境。
 
 4、各缔约国不研制也不发展可能打破全球和地区战略平衡与稳定、引发新一轮军备竟赛的导弹防御系统。为防止可运载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导弹及其技术的扩 散,不得向他国转让反导技术和设备;更不应利用导弹防御系统干涉别国内政、破坏别国主权或威胁别国安全。
 
 5.防止扩散核武器和全面彻底消除核武器相辅相成。全面彻底消除核武器是目标,防止扩散核武器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和必要阶段。为寻求彻底销毁核武器,为使人类从根本上摆脱核战争的威胁,
 
 --有关核国家应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核威慑政策;
 
 --美俄两国在核裁军问题上负有特殊责任,应继续大幅度裁减各自的核武库;
 
 --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
 
 --所用核武器国家应尽早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式承诺无条件地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无条件地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为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各缔约国和整个国际社会应推动«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按该条约的规定尽早生效,尽早谈判缔结具有普遍性的可核查的禁产条约,并在上述各项的基础上,谈判缔结全面禁止核武器公约。
 

 二、«条约»关于防扩散、保障监督、无核武器区部分
 
 防扩散:
 
 1.为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各缔约国应致力于构筑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摒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放弃“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核威慑战略,使各国均有安全感,从根本上排除任何国家获取、发展或保留核武器的动因。
 
 2.为实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防止核武器扩散的目标,必须反对在防扩散问题上实行的双重标准或多重标准,应以经各国普遍谈判达成的、非歧视性的多边条约取代集团性的出口控制机制。
 
 保障监督:
 
 各缔约国应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加强保障监督的有效性和提高其效率的计划,尽快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就适用示范议定书签订协议并加以执行。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平衡地推进其在保障监督方面和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
 
 无核武器区:
 
 1.无核武器国家在世界各地通过自愿协商和自行协议建立无核武器区,有助于防止核武器扩散,有益于国际和平与安全。核武器国家对此应予支持、尊重和承担有关义务,其中除包括对无核武器区本身承担法律义务外,还应包括无条件地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地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2.现有无核武器区的成员国如同时是其他国际和区域条约的成员,它们应保证其对其他国际和区域条约的遵守不产生与无核武器区条约规定相反的义务。
 
 3.无核武器区应有一个明确划定的地理界限,这一界限的划分应经由拟议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缔约国与其他有关国家充分磋商,特别是存在领土争端的情况下,以便促进其他有关国家的同意。
 

 三、关于裂变材料禁产条约问题
 
 1.谈判缔结裂变材料禁产条约(禁产条约)将有助于推动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
 
 2.禁产条约只有与其他核裁军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才能对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真正具有积极意义。
 
 3.禁产条约谈判的启动、进展和缔结,与国际和平与安全形势有着密切的关系。为实现早日谈判缔结禁产公约从而推进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不扩散条约»的各缔约国应:
 
 --致力于构筑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在国际关系中坚决反对和彻底摒弃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谋求绝对军事优势的行为;
 
 --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以任何借口对别国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更不得在没有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授权的情况下在国家之间使用武力;
 
 --不研制、发展或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
 
 --要求有关的核武器国家彻底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特征的核威慑战略,并把所有在国外部署的核武器撤回本国;
 
 --要求所有核武器国家无条件地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4.与上述措施相联系,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应当按照“香农报告”规定的职权展开谈判,以早日缔结一项可核查和具有普遍性的条约,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
 
 5.禁产条约只应禁止核武器用裂变材料的生产,其他军用和民用裂变材料的生产不属于禁止之列。
 
 6.条约核查的具体措施应按照联合国大会有关决议规定的条约范围来设计,而不应照搬其他公约的核查模式。
 
 7.条约必须具有普遍性,凡有核能力的国家均应参加。
 

 四、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
 
 1、切实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全面实现«不扩散条约»的各项目标,对于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关工作是全面履行«不扩散条约»的重要方面,应当落在实处。
 
 2、在履行«不扩散条约»的和平利用核能义务方面,需要反对和消除一种倾向,即以防扩散的名义,无理限制甚至阻碍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
 
 3、一些国家建立了超越«不扩散条约»规定的、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的出口控制机制;它们采取双重标准,以种种借口阻碍«不扩散条约»缔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国对核能进行和平利用以及开展有关国际合作。必须反对这种做法,因为它必将破坏防扩散的基础。应以真正由多边谈判达成的全球普遍性防扩散机制来取代集团性的出口控制机制。
 
 4、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当加强它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而不能因片面强调其保障监督职能而损害自己对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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