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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第三主要委员会上关于和平利用核能问题的发言
2000-04-27 00:00

(二OOO年四月二十七日,纽约)




主席先生: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代表团,对你当选本委员会主席表示祝贺。
 
 在一般性辩论中,中国代表团已全面阐述了对核裁军、防止核扩散和保障监督等问题的基本立场。在此,我想着重谈谈有关和平利用核能问题。
 
 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使其服务于人类的和平、健康和繁荣,是条约确定的三大目标之一。«条约»前言规定,所有缔约国均能为和平目的从核技术中获得利益。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流,以促进为和平目的而利用开发核能。«条约»第四条规定,所有缔约国享有不受歧视地按照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开展为和平目的而研究、生产和使用核能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由此可见,每个国家都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及其国际合作,是«条约»权利与义务相平衡的重要方面,应当得到与其他目标同等的重视。中国代表团始终主张,防止核扩散与和平利用核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取消在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核技术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限制,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和平利用的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使核能造福于全人类。
 
 中国高度重视核能的和平利用。下面,我愿借此机会简要介绍一下中国发展核电的情况。核电作为一种安全可靠和清洁的能源在中国能源构架中占有重要地位。目前,中国有3台核电机组正在运行,总装机容量为2100 MW。中国正在建设的核电站有4座共8台机组,总装机容量为6600 MW。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作为替代能源的核能将有进一步发展。在核电建设中,中国始终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方针。我们在独立自主、自立更生发展核电的同时,也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同其他国家的技术合作与商务交往。
 
 中国恪守«条约»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其它国家在核能的和平利用领域开展互利合作。中国与十六个国家签订了政府间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这些协定为中国与有关国家开展交流与合作活动奠定了基础。在和平核合作活动中,中国始终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核科研、核电、核医学等方面,中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中国同发达国家也有着互利合作。我们目前在建的四座核电站,从法国、俄罗斯、加拿大、日本、韩国等国引进了相关的设备和技术。
 
 在多边领域,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中国一直按期足额交纳机构的技术合作基金,并力所能及与向机构提供了额外捐款,用于建造加纳放射治疗中心以及治理桑给巴尔的采采蝇计划,为非洲人民与机构的技术合作做出了贡献。除参与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以外,中国积极参与亚太区域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计划,不仅举办了许多活动,并且从经费上给予支持。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也从机构及区域的技术合作和援助中受益。
 
 在与其他国家进行核合作的过程中,中国恪守不扩散核武器的承诺,严格遵守自己在已加入的多边、双边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中国坚持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出口物项必须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国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国。中国在防止核扩散和出口控制问题上的立场是明确而负责任的。与此同时,我们主张,在防止核扩散的问题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以防扩散为名,限制和妨碍各国之间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在核能技术转让方面,应该保障各国、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取消超出«条约»保障监督规定的不合理限制。
 
 中国高度重视并充分肯定国际原子能机构在促进核能和平利用以及国际合作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积极贡献。机构以专家服务、人员培训和提供设备等方式,每年为80多个发展中成员国提供1000多个援助项目,推动了这些国家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机构还形成了技术合作活动的新战略框架。这些举措已收到明显的效果并得到广大成员国(包括主要捐助国)的普遍肯定。
 
 然而,在列举了上述积极进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指出一些令人关切的倾向。特别是近年来机构技术合作基金的下降,影响了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众所周知,«条约»第四条明确规定:"所有缔约国承诺促进并有权参加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和平利用核能而交换设备、材料和科学技术情报。有条件参加这种交换的各缔约国还应单独地或会同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在进一步发展为和平目的而应用核能方面,特别是在无核武器缔约国发展核能方面,进行合作以作出贡献,对于世界上发展中地区的需要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这表明,促进核能的和平利用、积极支持和参与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是«条约»缔约国已做出的庄严承诺和应尽的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NPT缔约国,均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技术合作基金,并努力为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做出的贡献。我们赞赏许多国家不仅按期足额缴纳技术合作基金,而且以各种方式积极参与技术合作活动。但也不得不遗憾地注意到,近年来,某些国家大幅度削减、甚至停止交纳技术合作基金,使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活动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中国代表团提请各国代表团关注此事,并真诚地希望大家认真地考虑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代表团已就此问题向本次会议提交工作文件,有关的案文如下:
 
 "缔约国认识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合作基金对履行条约第四条规定的义务具有重要作用。缔约国强调,尽一切努力确保国际原子能机构具备履行技术合作职责所需的财力和人力。缔约国对技术合作基金认捐和交款的减少表示关注,并呼吁,作为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的所有缔约国按期足额交纳技术合作基金。"
 
 中国代表团要求秘书处将中国的工作文件作为正式文件散发,同时希望,我们的建议能够得到其他代表团的积极考虑。
 
 谢谢主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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