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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会第一次筹备会上提交的工作文件(一)
2004-06-09 18:35

防止核武器扩散、无核武器区、中东核问题




防止核武器扩散

 1、防止核武器扩散,是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目标的有效和必要阶段,与核裁军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国际社会为防止核武器扩散所做的努力,是国际核裁军进程的必要组成部分。

 2、各国应致力于建立一个合作、互信的全球安全环境,保证国际社会所有成员的普遍安全,从而消除一些国家获取、发展与保留核武器的动因。这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根本保证。
 
 3、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问题上实行双重或多重标准的做法应予摒弃。这是防止核武器扩散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条件。

 4、各国应加强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平等对话和国际合作,所有防止核武器扩散的关切,都应严格按照有关国际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和程序寻求解决。这是处理防止核武器扩散问题的正确和有效途径。

 5、«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一环。尚未参加«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尽快无条件加入该条约,并根据条约的规定将其全部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之下。

 6、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有效屏障,各国应支持此保障监督工作,支持秘书处开发的传统保障方案与加强保障措施相结合的“一体化保障方案”。尚未签署附加议定书的国家应尽快与机构谈判签署保障监督协定附加议定书并尽早使其生效。

 7、加强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是各国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国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国的实物保护法规,防止核材料落入恐怖分子手中,防止核设施成为恐怖活动的目标。各国应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防范核恐怖主义的努力。为尽快完成«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的修约工作,各缔约国应尊重2001年5 月份非正式专家会达成的一致意见。

 8、不应以防扩散为名,限制各国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国际合作。

 9、加强核出口管制是防止核武器扩散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国应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3 条第2 款的规定,做好核出口管制工作。在此基础上,应早日谈判缔结一项普遍、多边和非歧视的国际条约,建立公正合理的全球防扩散机制,以取代集团性的出口控制机制。

无核武器区

 10、无核武器区对推动核裁军与防止核扩散、促进世界及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1、所有核武器国家均应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12、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原则,应当得到忠实遵守。

 13、核武器国家应支持无核武器国家在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尊重无核武器区的法律地位,并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形式承担相应的义务。

 14、核武器国家应当遵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0年审议大会最后文件第七条第五段的规定,采取步骤落实各项无核武器区条约及其议定书规定的安全保证。

中东核问题

 15、应本着和解精神解决中东问题。应支持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对解决中东问题发挥积极作用。有关各方应以联合国有关决议和“土地换和平”原则为基础,切实执行已达成的协议和共识。

 16、应积极支持中东国家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主张以及它们为此作出的努力。应根据联大关于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区的决议,以及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关于中东问题决议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建立。

 17、以色列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并将其所有核设施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全面保障监督之下,对于实现中东普遍加入条约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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