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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05年审议会第一次筹备会上提交的工作文件(二)
2004-06-09 18:35

和平利用核能




 1、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及其国际合作,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并对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起到推动作用。

 2、不应限制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不应阻碍有关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应取消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核技术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应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为和平利用目的开发和利用核能,使核能更好地造福于人类。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

 3、国际原子能机构应严格遵循机构«规约»所确定的目标,致力于“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机构应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不能因片面强调其保障监督职能而损害其对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促进工作。

 4、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都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技术合作基金对于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当足额和及时认缴技术合作基金。

 5、各国应承担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实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同时,各方有必要在防范和制止可能的核恐怖活动中加强国际合作。应当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核恐怖主义做出的努力,其所需的资源应另辟渠道,而不能影响机构核心活动,特别是促进性活动的开展。国际原子能机构在积极落实防范核恐怖主义措施的同时,应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援助,以进一步提高它们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这将有助于真正防范并杜绝核恐怖主义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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